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行政部门、财政厅(局)、市场监管局(厅、委):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全民健身场地设施建设 发展群众体育的意见》(国办发〔2020〕36号)和《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1年版)》(发改社会〔2021〕433号)有关要求,加快解决公共场所全民健身器材配建管理工作不到位问题,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健身权益,更好地发挥健身器材在构建更高水平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中的作用,体育总局、财政部、市场监管总局研究制定了《关于加强公共场所全民健身器材配建管理工作的意见》,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体育总局❌
财政部⚽️
市场监管总局
2021年12月28日
关于加强公共场所全民健身器材配建管理工作的意见